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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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告***、***、***、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借款本金249,695.9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9,930.28元(暂计至2020年5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判决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2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