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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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滨州永恒记忆存储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姓名权纠纷 |
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滨州永恒记忆存储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的姓名,消除因使用***姓名造成的影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撤销或涤除在本公司内部资料和公司登记备案在企业登记管理部门的公司信息资料当中有关***担任职务、使用***姓名的信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滨州永恒记忆存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