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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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滨州市聚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 滨州佰援车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民县联众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滨州佰援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代偿款336134.16元及利息(以336134.16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二、被告惠民县联众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55元,由被告***、***、滨州佰援车业有限公司、惠民县联众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8500元由惠民县联众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