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中佛龙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一叶一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
滨州市福宁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602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滨州市福宁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中佛龙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浙江江河公司投标保证金25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由被上诉人滨州市福宁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中佛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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