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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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惠民利昌线业有限公司 惠民县暖心煤业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鲁东化纤绳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滨州鲁东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2月20日利息为1422117.38元,剩余利息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8.26500‰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惠民县暖心煤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5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滨州鲁东化纤绳网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第一条所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滨州鲁东化纤绳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山东滨州鲁东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惠民县暖心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