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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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6740.6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570.9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3.68元,减半收取计1216.84元,鉴定费3372元,共4588.84元,由原告***负担359.8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负担3731元、被告***负担498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16.84元扣除其应负担359.84元后,本院予以退回85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57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缴交的鉴定费337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和被告***在履行案款时分别付还原告2874元和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