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信阳万鼎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伍刚、余秀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欠付本金及利息1281127.46元(其中本金1,270,000.00元,利息11,127.46元)。

二、被告伍刚、余秀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16.0515%,计算至欠款全部结清之日止)。

三、被告伍俊贤、伍成良、信阳万鼎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0.14元,减半收取8165.0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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