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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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欣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市欣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中2021年2月3日前被告信阳市欣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欠本金及利息1161310.87元(其中本金1087000元,逾期利息74310.87元)。2021年2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信阳市欣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以上判决内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7670.9元,由被告信阳市欣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