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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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刘阁街道单高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双高楼东南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402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刘阁街道单高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双高楼东南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