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长园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园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从2014年12月5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52.82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