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原伸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南京原伸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原伸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用595060元”为“上诉人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南京原伸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用284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01元,减半收取13400.50元,由被上诉人南京原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248元,上诉人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2.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南京原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944元,上诉人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51元,由被上诉人南京原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285元,上诉人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