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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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襄垣县古韩镇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费8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