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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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 舟山泓皓海港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金沙海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高速客运有限公司 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其中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的未付利息529250元、未付复利8813.33元,并支付以未付利息529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复利;其中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3月5日的未付利息110833.33元,以及以借款本金12000000元与未付利息110833.3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12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舟山金沙海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舟山市普陀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依据2018年6月14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最高保证限额21000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依据2018年12月21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最高保证限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22元,由被告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舟山金沙海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高速客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