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韶关中腾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4354938.05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4354938.05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304元,原告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506元,被告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97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9元,被告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