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坐落于鞍山市立山区的租赁房屋搬离,并将房屋返还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3000元。

以上款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6
发布日期 2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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