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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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罗塘村委会岭背村小组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19218.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罗塘村委会岭背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