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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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蚌埠市大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明可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民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大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四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传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也龙,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蚌埠市大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明可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可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禹公司、***共同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大禹公司支付301001934号《购销合同》项下货款及***对大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二、由明可达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就案涉301001934号《购销合同》,经验收发现,明可达公司交付的PMI轨道产品实物与PMI线性滑轨安装说明及检验证明书全部不符,不是大禹公司订购产品,亦无法使用,故该批产品不具备付款条件。二、就案涉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1.案涉《购销合同》系明可达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案涉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不知情,亦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明可达公司未履行提请注意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对担保条款知情。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动态、变化的,明可达公司让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目的就是谁担任法定代表人谁承担责任,大禹公司目前的法定代表人系吴四林,一审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自相矛盾。3.***在《购销合同》中签字系职务行为,***没有义务为大禹公司提供担保。 明可达公司辩称,一、明可达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明可达公司亦提交了第三方检验的证明,案涉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二、案涉《购销合同》中约定由大禹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亦在合同中签字确认,说明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明可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大禹公司支付货款273844.06元;2.大禹公司支付以上述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16日,为54769元;3.大禹公司承担律师费用17465元;4.***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大禹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明可达公司(甲方)与大禹公司(乙方)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验货及质量异议期:乙方应在收货之时进行验货,由乙方人员在送货单或物流单上签字后,视为甲方已交付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如货物质量与约定不符,乙方应在验货后15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并提供货物质量瑕疵的相应证据,如乙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提出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标准。违约责任:乙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如乙方未能按时付款的,乙方每日应另行向甲方支付货款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及相应利息且乙方需承担甲方因起诉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所委托的律师费用。乙方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相关权利人对违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合同、货物规格及数量、货款金额如下: 1.2017年9月21日,合同编号301000765,甲方向乙方提供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5,物料描述:MSA20S2SSF1+R800-35/35P)40根,单价700元,金额28000元;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6,物料描述:MSA25S2SSF1+R580-20/20P)40根,单价725元,金额29000元;PMI导丝杆(物料编号:ABA00230,物料描述:R25-8T5-1FSDC-621.5-730-0.008)20根,单价1590元,金额31800元;PMI导丝杆(物料编号:ABA00231,物料描述:R25-8T4-1FSDC-428.5-553-0.008)20根,单价1460元,金额29200元,合计118000元。付款方式:预付305400元,余款到发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到货货款,货款需打入甲方指定账户。该合同有***在乙方代表处签字。 2.2017年9月20日,合同编号301000750,甲方向乙方提供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3,物料描述:MSA20S2SSF1+R682-11/11H)40根,单价440元,金额17600元;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4,物料描述:MSA25S2SSF1+R654-27/27H)40根,单价498元,金额19920元,合计37520元。付款方式:款到下单,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到货货款,货款需打入甲方指定账户。该合同有***在乙方代表处签字。 3.2017年11月3日,合同编号301001030,甲方向乙方提供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3,物料描述:MSA20S2SSF1+R682-11/11H)40根,单价440元,金额17600元;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4,物料描述:MSA25S2SSF1+R654-27/27P)40根,单价498元,金额19920元,合计37520元。付款方式:款到下单,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到货货款,货款需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4.2018年7月2日,合同编号301003158,甲方向乙方提供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1981,物料描述:MSA20S2SSF1+R800-10/10N)12根,单价450元,金额5400元;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1982,物料描述:MSA20S2SSF1+R580-10/10N)36根,单价391元,金额14076元,合计19476元。付款方式:货到10日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到货货款,货款需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5.2018年11月13日,合同编号301004555,甲方向乙方提供PMI导丝杆(物料编号:ABA00803,物料描述:1R32-10T3-1FDIC-400-578-0.008)4根,单价1966元,金额7864元;PMI导丝杆(物料编号:ABA00804,物料描述:1R25-06T3-1FDIC-360-538-0.008)4根,单价1615元,金额6460元,合计14324元。付款方式:款到发货,货款需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6.2018年2月28日,合同编号301001934,甲方向乙方提供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3,物料描述:MSA20S2SSF1+R682-11/11H)40根,单价440元,金额17600元;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4,物料描述:MSA25S2SSF1+R654-27/27H)40根,单价498元,金额19920元,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5,物料描述:MSA20S2SSF1+R800-35/35P)80根,单价700元,金额56000元;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6,物料描述:MSA20S2SSF1+R580-20/20P)80根,单价725元,金额58000元;PMI导丝杆(物料编号:ABA00230,物料描述:R25-8T5-1FSDC-621.5-730-0.008)40根,单价1590元,金额63600元;PMI导丝杆(物料编号:ABA00231,物料描述:R25-8T4-1FSDC-428.5-553-0.008)40根,单价1460元,金额58400元,合计273520元。付款方式:预付30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