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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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偿还完借款本金20万元之日止按年利率23%计算; 二、原告***对被告***所有且已办理抵押登记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号)的价款在2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