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水市高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发凯能源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定兴县家悦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定兴县发展和改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定兴县家悦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34278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60元,由原告定兴县家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086元,被告衡水市高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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