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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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菜鸟物流有限公司 衡水市开发区清泉水洗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市开发区清泉水洗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367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共计3667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衡水市开发区清泉水洗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