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强制责任险医疗费用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262元、伤残费用1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23249元、在财产损失险2000元限额内赔偿700元。计2421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6642元。赔偿鉴定检查费1442元。计8084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中的不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32295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负担111元,被告***负担24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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