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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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5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借款发生之日至2019年9月9日利息合计329640000元,之后利息以265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北听德投资有限公司对260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自借款发生之日至2019年9月9日利息合计327410000元,之后利息以26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承德周台子集团泰合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德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易县碧溪黄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沙河市天鸿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本金及利息的数额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8500元,由被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听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