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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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 开化捷风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开化利群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已垫付的赔偿款98595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其他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