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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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20)晋1002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靳龙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刘***2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4元,由上诉人刘***承担104元,上诉人靳龙刚承担440元;上诉人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9元,由上诉人刘***承担109元,由上诉人靳龙刚承担410元;上诉人靳龙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其自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