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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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葵花商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项下的票款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以1000000元为基数计算支付自2018年8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96元(原告云南葵花商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该款由被告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云南葵花商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