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宣城宣竹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原案案外人***(公民身份号码3407111967××××××××)、***(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5××××××××)、***(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3××××××××)***(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8××××××××)为本案被执行人,***、***、***、***应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给付工程款412840.04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542元。(其中***承担债务范围以522万元为限、***承担债务范围以435万元为限、***承担债务范围以435万元为限、***承担债务范围以348万元为限)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