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08000元(不包括已预付的1万元);四、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76870元(不包括已垫付的1810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134872元”为“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审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107897.6元”; 三、变更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800元”为“三、被上诉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审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26974.4元、鉴定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负担725元,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25元,***负担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4.4元由被上诉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