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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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 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中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上海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舟山昌达石油有限公司 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重组债务6000万元; 二、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的重组宽限补偿金1140万元; 三、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重组宽限补偿金(以重组债务6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重组债务还清之日止,按照重组宽限补偿金率24%/年计算); 四、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就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追偿; 五、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就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以被告***持有的舟山中联房地产有限公司70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5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以上合计413,000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负担8700元,由被告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