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 云南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古城区罐鑫租赁站与被告云南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2日已解除。 二、被告云南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古城区罐鑫租赁站支付截止2019年11月5日的租金等共计135771.52元。 三、被告云南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古城区罐鑫租赁站退还钢管10065米、扣件6400套以及顶托600个,如不能退还,则按照钢管16元/米、扣件7元/套及顶托16元/个的标准予以赔偿。且,被告云南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从2019年11月6日起按照钢管日租金0.015元/米、顶托日租金0.025元/个的标准继续向原告计付租金(使用费)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云南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古城区罐鑫租赁站支付违约金25000元。 五、驳回原告古城区罐鑫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8.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古城区罐鑫租赁站负担334.39元(已交纳),被告云南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414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限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本判决所确认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