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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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原告***、***、***、***、***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5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7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67396.5元(1117396.5元-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对***的诉讼请求; 四、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40元,减半收取75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