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自2018年9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按照不超过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原告***有权就被告***位于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路淞江芳园西区24号楼24幢302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