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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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漯河市农易通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漯河市农易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19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28日逾期之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期间的利息7695元。 二、驳回原告漯河市农易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漯河市农易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5元,被告***负担2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