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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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 泸州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9727.6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4591.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减半收取2491.00元,由被告***负担1000.00元,被告***负担149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