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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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格兴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四川格兴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708166.87元、复利(截止2019年6月4日欠复利金额为61809.1元,此后的复利计算方法为:以欠息金额为基数,从欠息之次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16255‰标准计算); 二、被告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格兴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11000000元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被告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厂房)(权证号:自房权证2014字第××,建筑面积:11071.15㎡)工业用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4500000元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被告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科研楼)(权证号:自房权证2014字第××,建筑面积:3506.69㎡)工业用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为5750元,由被告四川格兴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