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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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蓬锦牧业有限公司 四川锦盛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22民初3324号 原告:四川锦盛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兴其,董事长。 被告:四川蓬锦牧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廖晓丹,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锦盛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蓬锦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锦盛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倩茹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兰晶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