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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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格兴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四川格兴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5月20日欠原告利息56313.17元,此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始至2019年9月7日止,按月利率6.92375‰的标准进行计算,自2019年9月8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38563‰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和复利(截止2019年5月20日欠原告复利589.8元,此后的复利计算方法为:以欠息金额为基数,从欠息之次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当期月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四川格兴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9090000元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被告***、***按份共有的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房产(房权证号:龙房权证监证字第××、06××06号,建筑面积:325.25㎡)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为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00元,由被告四川格兴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