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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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 新余市国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赔偿谢福革、文翠娟、吴小柳、谢必航、谢必鑫11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直接支付给吴小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罗城支行,卡号622848284883549697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保险公司负担。(谢福革、文翠娟、吴小柳、谢必航、谢必鑫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该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福革、文翠娟、吴小柳、谢必航、谢必鑫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