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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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中为科技有限公司 新余市睿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2018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所有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备好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盛唐大厦东座×室供新余市睿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期间自查阅、复制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二、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2018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所有公司会计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会计凭证(包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备好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盛唐大厦东座×室供新余市睿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期间自查阅、复制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案件受理费70元(新余市睿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35元),由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