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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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北市相山区***汽车中介服务部租车费29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租车费29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