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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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太子河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2,291.21元、保险费34,854.96元,以上合计97,146.17元; 二、被告***对保险金62,291.21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9元(原告预交1,114元),减半收取1,11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