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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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壁市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壁市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无限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佣金34399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43997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月22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河南无限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2元,减半收取3606元,由原告河南无限极公司负担574元,被告鹤壁市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