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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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 江西富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84558.55元、误工费18050元(95天×190元/天)、护理费9450元(63天×150元/天)、交通费945元(63天×15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40元(63天×80元/天)、营养费3150元(63天×50元/天)、残疾赔偿金77112元(38556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2999.36元,合计276304.9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予以赔偿,其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尚应赔付266304.91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 二、被告***已垫付原告医疗费42355元,原告应予返还,此款从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2元,减半收取2436元,鉴定费1650元,合计4086元,由原告负担244元,被告***负担3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