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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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岭支行(原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信用社)借款本金55300元及至2021年3月8日的利息64115.49元,并从2021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55300元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4.5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