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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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鄂9004执恢318号 申请执行人罗国亮、被执行人代明净、雷丹: 原告罗国亮与被告代明净、雷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罗国亮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代明净、雷丹偿还申请执行人罗国亮借款167万元。本院于2018年7月4日、2019年5月14日、2021年1月21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代明净、雷丹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