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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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星贝儿童玩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邢台星贝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聚丙烯颗粒款156638元,并自2019年7月24日起以聚丙烯颗粒款15663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被告邢台星贝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