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21民初598号 原告:四川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居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东,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8年3月15日,汉族,居民,住***。 原告四川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超敏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君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