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得翔木业有限公司 广西灵山县丰润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本院(2019)粤0605民初17225号民事判决中确认的佛山市得翔木业有限公司对广西灵山县丰润木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确定的加倍计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该案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广西灵山县丰润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9.13元(广西灵山县丰润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广西灵山县丰润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79.1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退还予广西灵山县丰润木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