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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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下设的甘洛县民族中学扩建项目项目部于2017年11月11日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5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租金等全部租赁费共计146772元,并从2019年7月16日起以尚欠欠款总额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三、被告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钢管5065.2米、扣件9379套(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并从2019年7月1日起按钢管0.012元/米/天、超出比例部分扣件0.008元/套/天(套租,1.2米钢管配1套扣件)之标准继续计算未退还租赁物的租金至2019年11月5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