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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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增城中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8月6日止的延期交房违约金40257.84元。 二、被告广东增城中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2月24日止的逾期完成公共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违约金25045.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元,由被告广东增城中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5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广东增城中建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1元,由被告广东增城中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