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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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吉买盛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铠甲勇士”系列中美术作品:“铠甲勇士LOGO”(作品登记号:作登字19-2009-F-0502号)、美术作品:“人物形象-金刚侠”(作品登记号:作登字19-2009-F-1885号)、美术作品:“人物形象-战神刑天”(作品登记号:作登字19-2011-F-01475)、美术作品:“人物形象-飞影侠”(作品登记号:作登字19-2009-F-1884)、美术作品:“火焰铠甲-拿瓦”(作品登记号:粤作登字-2012-F-00004855)、美术作品:“人物-铠甲勇士风鹰侠”(作品登记号:粤作登字-2015-F-00005842)、美术作品:“人物-铠甲勇士地虎侠”(作品登记号:粤作登字-2015-F-00005820)、美术作品:“人物-铠甲勇士炎龙侠”(作品登记号:粤作登字-2015-F-00005819)、美术作品:“人物-铠甲勇士黑犀侠”(作品登记号:粤作登字-2015-F-00005833)著作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四川省吉买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共1000元; 三、驳回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四川省吉买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